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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禁养烈性犬造成他人受损 饲养人负全责

科技日报记者 代小佩

2月5日,最高造成责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法禁负全典型案例。

“未按照规定饲养、养烈养人管束犬只,性犬饲养人、人受管理人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损饲包括以金钱赔偿为主要形态的最高造成责民事责任,没收犬只行政责任等。法禁负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在发布典型案例时表示。养烈养人

据悉,性犬在民事责任方面,人受人民法院针对犬只致损的损饲特定场景和特定损失,正确认定侵权形态,最高造成责合理界定损害类型,法禁负全恰当确定赔偿责任。养烈养人

在发布的一个案例中,刘某某饲养当地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受害人徐某某虽有逗犬行为,但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规则,认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该案例宣示了不得饲养禁养犬种的理念。

在另一起民事案件中,安某被缪某的犬咬伤后注射狂犬病疫苗,对其相应的终止妊娠所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认定属于缪某的犬导致并判令缪某赔偿,为被侵权人提供了更周延的保护。

非法养犬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据发布的案件,王某某违反当地养犬规定在自己摊铺内无证养犬十一只而且不系牵引绳,在公安机关责令整改后仍不纠正。公安机关依法没收犬只并交由犬只收容中心饲养。人民法院在王某某请求撤销公安机关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中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有力支持了公安机关正当合法的犬只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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