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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拟作出决定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

新华社记者 刘硕 任沁沁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全国强备决定草案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决定草案共22条,常委查制明确要实行有件必备、拟和加有备必审、作出有错必纠的决定工作原则,并在充分发挥备案审查制度重要作用、完善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具体要求。案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在常委会会议上作草案说明时介绍,全国强备备案审查是常委查制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拟和加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作出重要制度。制定出台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决定,围绕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完善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案审制度体系,深入总结新时代备案审查工作实践经验,全国强备适应法治建设新任务新要求,创新备案审查制度机制,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意义重大。

决定草案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范围,包括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以及司法解释,并要求法规、司法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决定草案提出,按照有备必审的要求完善审查工作机制,细化审查内容,规范审查程序,综合运用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专项审查、移送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开展审查工作。决定草案还对加强和完善这些审查方式分别作出细化规定。

在推进合宪性审查方面,决定草案明确,在备案审查工作中注重审查有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的内容,认真研究涉宪性问题,及时督促纠正与宪法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决定草案提出,坚持有错必纠。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法规、司法解释应当予以纠正的,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推动制定机关修改或者废止;经沟通,制定机关不同意修改、废止或者没有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应当依法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在两个月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为了体现纠错的刚性,决定草案明确,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或者处理计划对法规、司法解释予以修改、废止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依法提出有关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此外,决定草案还在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相关制度机制方面提出要求,包括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完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完善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等,对地方人大备案审查工作提出要求,并对健全港澳法律备案审查机制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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